当原父亲或母亲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时,其子女已经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虽然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然而并未享受到继父或继母实质性的
扶养关照之际,父母与子女间所应承担的
权利和义务将不再深层次地被
法律关系所约束,而且,在此种情况下,继子女丧失了法定的
继承权。
反之,如果有
证据证明,继子或女曾与其
继父母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之下,并被
抚养关怀,那么他们之间就已经建立起了与亲生父母子女类似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若
无遗嘱明确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同样享有继承权,与其他亲生子女无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