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借款契约中并未明确约定偿还日期,
债权人与
债务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后予以确定;
若双方就具体日期仍无法达成共识,则
债务方有权根据自身状况自行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偿还,而债权方亦无需拘泥于固定期限要求其立刻还款,但应给予债务方一定的准备时间以供其备足相应款项。
至于在
借款协议中欠缺对利息支付条款的表述,我们将视之为无协定利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主张利息收益。
若
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既
未约定借贷期间内的利率标准,也未考虑到
逾期偿还会产生额外利息这一问题,那么出借方可在此基础上诉求
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计算应承担的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