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遭受
家庭暴力行为,
当事人有权利提起
离婚诉讼。
当夫妻任何一方要求
离婚时,可先向相关组织寻求调解,若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离婚申请。
而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后,理应先行调解;
如若经调解发现确实存在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之情况,则应依法做出离婚裁决予以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