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下,即由于租赁、借用及其他相关原因导致
机动车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者不属于同一人之时,如若发生了
交通事故并带来了损失损害,这种情况便应被归属于该机动车自有方的责任范畴之内,此时应当由实际进行
机动车驾驶操作的人员来负责承担起赔付责任;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在损失产生过程中存在过失过错行为,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程度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