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需要明确
交通事故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区别,虽然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但并非必然,其间存在着诸多区别,例如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
赔偿责任,没有事故责任未必意味着没有赔偿责任。
(二)只有当
赔偿款项完全落实到位之后,才能签署调解协议。倘若
赔偿义务人尚未筹集到足够的赔偿款,而
被害人却提前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将会使得被害方面临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风险。一旦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能得到履行,那么被害人只能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这显然与通过调解解决
纠纷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被害最好是在赔偿义务人切实履行赔偿款支付义务之后再行签订调解协议。
(三)为了避免赔偿义务人利用被害人的相关资料申请完
保险理赔后便逃避法律责任,在所有的赔偿款项尚未到账之前,请务必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所有资料原件交由赔偿义务人持有。有时某些赔偿义务人可能会利用被害人提供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旦被害人把自己所有的材料都给了赔偿义务人,对方就有可能在成功申请理赔后卷款潜逃,使被害人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因此,被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严格妥善保管好自身的材料原件,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当申请理赔时,务必确保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过书面确认,并已同意将赔付款项划拨至被害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则被害人可能同样无法拿到应有的赔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