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所拥有之宅基地,并非必然被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
始于婚姻之前获得且
房屋所有权归属仅为单一方的情形,
离婚时此种物业归属于该方独自所有,不得作为
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若在婚后将此类房产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则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有权对此类房产进行分割。
此外,双方亦可通过协议方式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如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法院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