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
法规规定下,一名罪犯从看守所转入监狱的过程如下:
自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该罪犯正式移交给监狱进行
刑事执行。
换言之,这意味着在人
民法院将确定
刑罚的
判决书送到
犯罪者被关押的监管场所后的一个月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决定何时将罪犯转移至监狱接受实际的刑罚制裁。
对于那些在被转监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罪犯,可由看守所依法承担其刑期执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