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讼诉离婚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明确时限规定,这是因为每一个案情实际所需的处理时间均存在差异,因此需依循具体实例进行精细化评估与判断。通常而言,涉及到的讼诉婚姻案件若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从
立案之日起算,大约需要耗费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方可完成全部审结工作;而若是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话,则可能需
要约莫六个月的周期来完成整个审理流程;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必须取得本院院长的批准才能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若需再次延长,应报请上级人
民法院获得进一步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