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在
上诉期内决定对
刑事判决或裁定进行上诉,该期间应从收到
判决书、
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不超过十天。
身为主张被告人、
自诉人、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代表以及被告人之一的公民,如果对之前经由原审人
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则原审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上诉状及其相关的
案卷资料和
证据材料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需要将上诉状副本交付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对方
当事人以备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
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
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