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首先,如果在进行
征地行为之前,土地之上已有生长成熟的青苗由于征地施工而严重损毁的现象发生,在此情况下,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被征地上农作物相较往年的一季产量、产值等方面因素并结合当地实情综合考虑,给予合理的
补偿金额;
其次,针对刚刚完成播种工作,当下仍处于成长阶段的农作物,则需以当季产值的1/3作为工本费的基准进行补偿。
若农作物已进入成熟期,则最高可按照该季的总产值来衡量该项补偿;
第三,关于谷物类、植物油以及蔬菜类青苗,若在行为实施后尚有可能取得相应收成,则无需另行补偿;
但如果预期无法获取收益,则按照一季收成的程度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生长周期为多年的经济林木,尽可能地实现移植,由用地单位承担所需的移植费用。
如实在需要进行砍伐处理,那么应当由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的实际价值进行偿付。
另外,对于已经长成的林木,林权所有者有权自行进行砍伐作业,用地单位只需提供必要的伐木人工费,不涉及其他形式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