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房产属婚前个人私产,其出售之所得款项将不被视为共有的资产。
依据二〇二一年度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所获取的以下各类具体财产,应被法定认定为夫妻共有权力的基础,并归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或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之财产,但依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特别规定,上述情况不适用;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此类
共同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