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实行同城迁移的过程中,假设有员工拒绝前往新址上班。
如果此种情况被视为是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严重变化,并且这样的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在此前提下,企业必须与相关员工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和详尽的协商,以期能够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更改达成共识。
然而,若是经过尝试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