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解除之际,我们仍能向违反合约的一方主张
违约金。
这是因为在
签订合同时所设定的违约金条文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即使
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款仍然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合同效力的丧失而失效。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并不涉及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问题。
换句话说,
当事人完全有权力约定在一方违约之时,应根据实际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或者确定由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但请注意,所约定的违约金数值不可低到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样也不可过高地超出所带来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