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总
承包领域,允许部分业务进行分包。
当工程总承包单位拥有相关的设计与施
工资质时,便可行使其权力,将工程的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予同样拥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与施工两大核心业务合并或拆分分别进行分包给他人。
此外,倘若工程总承包单位选择自行组织实施施工,则严禁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转包给第三方;
而如果自行承担设计任务,亦不能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外包出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