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条件当为
赠与合同有效成立之必备核心要素:
首先,赠与人授予他人之物件必须系真属于其本人所有且具有合规性与合法性。
倘若赠与人所赠财物乃来源于国家、集体及他人领域、或系不法所得,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此等情形下赠与合同皆无法生效。
若赠与人出于逃避法律义务之目的,以合法财产行赠与行为,任何
利害关系人均可进行法律维权,此时捐赠合同同样将认定为无效;
其次,该赠与行为务必表达出赠与人个人真实意愿与选择;
再次,受赠方需呈现出真心实意地认可和接纳赠与之意愿。
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抑或尽管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然赠与人并无相应赠与之意思表示,那么,此类赠与合同便难以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