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若涉及到保险权益的分配问题,可依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理和协商:第一种情况,假如在
离婚手续办理时,保险已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收入,那么只要该保险所保障的权益人属于夫妻任一方或双方,就应该将这部分保险金视为婚姻期间的
共同财产并进行均等分割;
反之,倘若受益人为其他
家庭成员,那么其权益将不被纳入分割范围。
第二种情形,若在
离婚之时,保险的现金价值尚未开始计算,并且保险协议还处在有效执行期内,那么需要进一步考虑购买这张保险单的资金来源。
如若该保险是用夫妻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购买,那么该份保险的权益仍归属于该方所有;
然而,若该保险系由夫妻两人共同财产支付购买,那么此刻的保险即使还未产生收益,也应视作是夫妇共有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可以选择
退保并以现金形式进行
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