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履行届满之后,如果员工选择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他们有无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如果雇主能够保持或者进一步提升已经约定好的
劳动条件的话,那么即便是面临着员工拒绝续订新的劳动合同这一情况,也无需对其施加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其次,倘若雇主无法按照原定的劳动条件执行,甚至是采取了减少条款的方式去应对这一局面,那么这时,即使员工自行决定不再与雇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雇主仍有义务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量的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