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债务在偿还顺序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优先履行到期的债务;
其次,若所有债务均已到偿还期限,则首先偿还具备保险效力的债务;
再次,若无任何保险
担保,则应优先偿还负担较沉重的债务;
最后,若各笔债务所带来的负担相当,那么便需要根据这些债务使用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如若继续遇到所有债务的偿还期相同的情况,那么就要按照各个债务额度的比率,依次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