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行的
行政拘留无法通过
保释来豁免。
首先,“保释”系指法定的
取保候审制度,它是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措施,;
然而,行政拘留则属于行政处分性质,两者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进行直接的转换和替换。
此外,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为可能涉及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人、被告人等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