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之下,
债权人有权通过
司法途径提出
代位权诉讼请求。
代位权(Subrogation)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具体来说,就是当
债务人未能合法、及时地实现其对第三人所拥有的到期债权时,此类行为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利益损失。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请求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民事法庭,授权他们以原告方的身份,代债务人主张权力,尤其是针对那些专门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务权益。在此过程中,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金额之内。此外,如果债权人在进行代位权行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
调查取证、聘请
律师等,均须由债务人全额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