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曾被设定
抵押之后所缔结的
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下两种情形:
首先,假如
卖房在签署出售房屋的买卖合同时,该不动产仍处于已经完成固定
抵押登记手续的状态,那么卖方应当向
抵押权人(诸如银行等机构)进行书面通知,并且必须明确向买方披露此处房产设有的抵押
债务情况。
倘若卖房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前提下,但是尽到了告知买方屋舍已经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之义务,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并宣告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然而,买方则无权依据这一事实来抗辩和否认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如果卖方确实已向抵押权人发出通知,但却未提醒买方此处房产曾经存在过固定抵押登记的历史,那么,作为购买者,此时便有权主张终止并宣告这份房屋买卖合约无效。
同样地,如果卖方在向抵押权人发函通告之余,又未及时向买方透露房产曾设有固定抵押登记之事,那么无论是抵押权人和买方都有权利依法申请撤销或宣布此份
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