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接受以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所引发之民事纷争:
(一)关于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所出现的
法律纠纷;
(二)对于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期间产生的
民事纠纷问题;
(三)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民事争议;
(四)涉及企业债权转为
股权方面的
纠纷事宜;
(五)企业出售协议的履行所引起的纠纷问题;
(六)与企业合并事宜有关的各类民事纠纷;
以及(七)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的其他各项民事纠纷。
针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的行政性质的调整及划转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如有原告方选择向我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对此类案件将予以拒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