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劳务合同通常并不会对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产生不利影响。
所谓应届毕业生,主要是指应该在特定学年内结束学业、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群体,主要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类是即将完成学业,而且尚未取得毕业证书;
另一类则是已经停止课程的学习,目前正处在实习阶段。
虽然
当事人签订了劳务合同,若在正式取得毕业证书之前就解除了
劳务关系,那么他仍可被认定为应届毕业生。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顺利获得毕业证书之后签署劳务合同,但却在择业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务关系,那么当其与新的雇佣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仍会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来建立个人劳动档案。《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