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之间由于
感情破裂而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达到两年者,向当地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都会得到批准
离婚的裁决。
然而,法院在判断此类情形时将严格遵循两个标准:
首先,当事双方必须的确处于分居状态,其中包括由于情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进行居住,未履行之前的夫妻义务,以及长期拒绝过性生活等具体表现。
在此过程中,所有事实都需通过提供有效
证据加以证明,亦或是由另一方
当事人亲自承认。
倘若仅有单方面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甚至若夫妇仍在同一房屋内居住,只是发生了分房睡的现象,这些复杂的情况均难以被法院确认为单纯的分居行为。
其次,分居的根本缘由必须是由于双方之间严重的情感裂痕所导致。
因此,应积极搜集相关实
物证据以支持法院对情感破裂要素存在性的确信程度,进而才有可能获得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