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复议程序中,首先应当是申请人向相关复议机构提交完整的复议申请书;其次,复议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正式受理;如果复议机构决定受理此项案件,那么将依法对其提供
书面形式的详细审查;最后,确诊无误后,将公正合理的复议结果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到每一位参诉方;反之,如果复议机构经过严格评估后决定不接收该复议申请,将会向申请人发出明确的、书面形式的不接受申请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