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作为
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当主债权发生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一并转移给新
债权人。如同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那样,在债权人将其债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
受让人有权因此获得与其债权相关联的附属权利,然而,这些附属权利若是专门、专有地归属于原债权人之处,则不在受让人的取回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受让人在获取附属权利时,并不因为该附属权利未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是没有实际转移占有而遭受任何影响或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