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债务关系中,若
债务人提前履行
债务则无需支付
违约金,然而针对因其提前履行而为
债权人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仍需由债务人全数承担。
所谓违约金,即是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法律明确规定,当其中某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金额的款项。
作为一种经济
赔偿方式,它既
保证了债务的顺利履行,又能够对违约方施以适当惩戒,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无过错方因遭受损失所引发的不便与困扰。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纷纷将违约金制度纳入合同
担保措施之中,亦有部分国家将其视为
违反合同所需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