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乃特指如下三类
债务:
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婚后一方予以追认等,形成共同意愿所导致产生的债务;
其次,若夫妻中的任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自身之名签发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最后,当
结婚的两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自己之名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时,但
债权人能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此类债务被用于两者共同的生产经营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