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
定金与订金作为两种不同的经济术语,其所产生的基础
法律关系存在显著差异。
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规定,
定金合同作为从属合同,应当服从于
主合同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当主合同因故失效,定金合同也将同时失去效力。
然而,对于
订金的相关约定,则会被视为主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次,从两种术语的功能角度来看,订金并不具备债的
担保功能,其主要功能为为一方当事人履行
债务提供一定财务支持。
实际上,订金的交付,仅仅是支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表现之一。
再者,双方当事人对定金与订金的作用认知也有所区别。
定金一旦交付,便能够有效地约束违约方,保护守约方的权益。
相反,若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的情况出现,支付订金的一方在接受
退款时,必须确保返还订金金额以全额goodwill.
最后,在
适用范围方面,定金作为
担保方式,能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领域;
然而,订金则通常仅出现在以现金支付为一方执行
合同义务的合同中,例如常见的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以及
承揽合同等著名
合同类型中。《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