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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达成之后是否能够实现
退款这一问题,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首先,当全额支付
买房款项之后,却发现所购买的房产存在诸如建筑的主要结构质量无法得到验收确认、房屋交付完成后经过严格检验仍证实其主要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房屋在实际交付使用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对正常生活居住带来严重影响等情形时,亦或是在
购房合同签署执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来已售予
购房者的房产另行出售给了他人或者擅自将该房产作为
抵押品为他人办理抵押手续的情况发生之时,购房者便具备了申请
退房的合法权利。换言之,只要有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卖方存在违反《
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导致
合同解除的行为,即可提出退房的请求并且在此情况下
解除合同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然而,如仅因个人主观上的“悔过”心理,简单地认为购置房屋不再值得考虑,那么通常很难实现顺利退房的目标。事实上,一旦
房屋买卖合同已然实质性成立,便没有合理缘由可支持的主动退房行为,这样的做法将被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