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作为众多
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其发生频率相当高,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可以由各方
当事人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和解,若无法成功洽谈,则
劳动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
当需要对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时,无论是否存在有效的
劳动合同,都必须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
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来说,提供载明了劳动
权利义务等基本条款的书面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如未能签订此类文件的话,还应提供其他足以反映出劳动关系真实状况的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所有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之间,均应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并未同步签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
雇佣关系生效后的一个月之内签立。
倘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雇佣关系生效前提交了劳动合同的签署申请,该劳动关系将自雇佣关系正式落实那天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