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来讲,个人产生的
债务应该完全由其个人的资产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配偶自愿承诺进行
债务清偿的情况下,双方则可以共同商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来偿还婚姻前就已存在的债务。
对于确定为属婚前产生的债务而言,理应仅由负债者本人负责偿还。
在夫妻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所有所得的财产有明确约定且归属于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无论丈夫或妻子中的任意一方,当他们对外施加了借贷项下的债务后,只要债权方确切明了这一约定内容,则此类债务便应以该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进行清理及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