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交易中的押金退还问题往往取决于特定状况,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
若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而需宣布解除,主张解除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以及损失
赔偿费用,那么押金的归属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审慎处理:
首先,依据合同所明确规定的违约责任履行方式,其中是否涉及到押金的退还事宜;
其次,基于合同双方能否就提前
解除合同这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是否通过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了解除合同并同时返还押金的方案;
最后,参考法律
法规以及行业规范,通常情况下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中止租赁合同,随后结算已缴付的房屋租金。
在
合同条款中未作出明确约定时,若因承租人申请终止合同导致押金无法退还,涉事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退还押金。
总的来说,出租方与
承租方均无权擅自结束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