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权,也被称为
撤销权,实际上是指作为
债权人,当
债务人放弃了其到期的全部债权,或者向无偿方式转让财产的情况出现时,或者当债务人为低价出售明显不符常理的部分财产时,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而此时受让方又明确知晓这一情况时,已经获得的
财产权利(即利益)是不合法的,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并得到人
民法院的批准来撤销债务人的这一行为。
债权人只有在充分了解了撤销事由的时候才能启动这个程序,提出申请使用这个权力,并且这种权利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开始计算的前一年时间内有效提出,另外,如果自债务人出现了相应行为之日起,他只拥有五年间的机会去实施撤销权,否则,这种权力就将被自动取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