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过程中,是完全有可能通过签订相关的协议,将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划分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各属独立权益和非共有权益。
此等协议应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订立,以便于明确表示和审核。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协议,其对双方都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
同样地,除非另有约定,夫妻间关于婚姻期间所得财富及其
婚前财产的分配协议,也同样地对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若就婚姻期間所得的财产签订了归属各自所有的协议,则该协议中所涉夫或妻一方在婚后对外所负之
债务,若相对人为明知此项约定者,则该类债务应由夫或妻的某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