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针对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
起诉讼的时效应遵循普遍性的原则,即统一设定为三年。
根据相关法令明文规定,公民及
法人等主体有权向国家主权机构所设立的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种权利的行使期限被明确界定为三年。
但当法律另外有具体的规定时,应依据这些特别规定进行调整和适用。
具体而言,此类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从
知识产权人士实际知晓或推测自己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时间开始算起,而对于义务方的确定则应从他们已知晓或应知自己承担责任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法律若有进一步的特殊规定,同样应按照这些规定来执行。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