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报案问题时,若该案属于
自诉性质,那么投诉者具有撤销案件的权利,然而,若案件已申请公共检察机关介入,那么原始的投诉者此刻无权撤销案件。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指出,我国法律赋予了
自诉案件当事人具备在宣判结果宣布前,与被告方自行进行和解或撤回自诉的选择权。
针对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犯罪嫌疑人如经核实并无实质性
侵权行为或是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定条件,检察院应依法做出不
起诉的司法决断。
此外,对于涉及情节轻微,且依据
刑法规定无需判处
刑罚或是可以免于刑罚的情况,检察院理应下达不起诉的命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