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之第九条明文规定,在
劳动合同双方依照法律程序选择或解除、结束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于确定解除或结束的当日,向
劳动者悉数支付已结算的全部工资以及其他费用。
换句话说,在劳动者正式离开之前,用人单位必须完成所有报酬和费用的结算工作,若其拒绝结算或者拖延结算,无疑是严重违反国家
法规和相关法律条款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