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届满之际,若
质权人尚未获得偿还,则其在行使质权时应参照
质押品的特性,挑选最适合的方式进行操作。
针对动产性质的质押品,可以选择采用折价、公开出售或者变卖的策略来处置;
而对待权利证书
类别的质押品,则可以考虑通过兑换、提取货物、公开拍卖以及转让等方式加以处置。
在对质押品进行处理并收回款项之后,该款项应当首先用于清偿主贷项及其相关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额、质押品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
当质权人在行使质权过程中遇到了与出质人之间的争议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法律
诉讼或者仲裁等途径来寻求妥善解决。
若决定以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那么质权人既有权向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
债务人提出诉求,也有独立选择仅针对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提
起诉讼的权力。《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