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若一方于外部所负之债被证实系为家庭共有的投资行为或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出现的负债,那么此
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即当配偶中的男性无法承担还款责任时,其伴侣便具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该债权系由男方独立承担的债务,并且该债务应用于他自身的投资行为或消费需求,那就应当被定性为
个人债务,在此情况下,女方无需承担归还债务的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