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若其中一方已经亲自承担并支付了
购房首付,并且通过申请
银行贷款获得满足,该房产则被归入其个人名录之下。
然而,在婚后阶段,如果这对夫妇选择采用
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房贷的偿还工作,那么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看法是,这个房产应当被视为某个个体的财产。
而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并归还给银行的还款部分,以及由此带来的该房产相应的财产价值增长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分享。
然而,尚未得到完全偿付的房贷余额,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被视为
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