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程度以及过失程度的高低来判定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倘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出现了交通事故,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此进行赔付;
若仍存在不足之数,则按照以下规范来分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1.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在初步调查后发现非机动车驾驶人并无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将对此负责所有赔付;
但如果经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确存在过失,法院会依据其过错程度酌情给予机动车一方适度地减轻赔偿责任;
而如若机动车一方本身也无过错的话,他们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2.假如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恶意碰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损失产生,那么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是不会负有任何赔偿责任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