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祖父祖母对其孙子女并未享有
探视权。
探望权主要是指在
离婚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未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具有探访子女的权限,并且另一方负有协助履行该权利的法定义务。
所以,可以明确地说,探视权乃为父母所拥有之权益,而非由祖父祖母所享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