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时,应遵循以下具体情况:
(1)使用金融机构的贷款来进行再贷款;
(2)以给予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所获取的资金再行进行贷款;
(3)未获得相关
放贷资质的出借方,为了本企业盈利的目的而向社会大众提供借款业务;
(4)出借方事先已知晓或应建立在知晓
借款人使用借款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依然提供借款;
(5)违反了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6)背离
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
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