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签订正式书面
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劳动关系仍然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力保护。
若用人单位未能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与
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一旦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则可以参照以下各类凭证作为判断依据: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如
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或员工名册)、以及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记录;
(2)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具有特定身份标识功能的证件,例如“工作证”和“服务证”等等;
(3)由劳动者本人填写并提交给用人单位的用于证明其就业状况的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
(4)考勤记录;
以及(5)其他劳动者提供的
证人证言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1)至(4)项目的相关凭证资料,需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
举证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