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法律程序上具有绝对的可
强制执行性。
针对
探望权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方式,法院并无权限直接干预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自由或者对探望行为进行强行干预;
相反,其执行手段主要表现为采取罚款、
拘留等措施,旨在压迫那些拒绝对方探望子女、阻碍行使探望权的父母一方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以确保探望权的实现。
正如我们所知,“探视权”又被称为“探望权”,字面含义是指夫妻双方
离婚之后,未承担直接
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拥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同样作为父母之一的直接抚养人则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对方行使该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