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双方在合约中明确约定了部分或全部的
合同义务须于两年之后才开始履行,抑或是在缔结合同时至两年期间内,该合并不具备约束力,那么在顺利签署协议且两年期满之前,未执行之承诺皆不能被视为违约行为。
相反的,若该份合同业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但其中并无任何条款涉及两日后方可执行之内容,则在这两年期之内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之行为即被视为违约性质,进而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此时,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执行合约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弥补相对人因此产生的利益损失或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