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单方面修改或变更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
首先是因企业更名、法定
代表人变动、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更换等原因需要进行相关事宜调整;
其次如企业合并或拆分涉及到
劳动关系变化;
再次,如果劳动者在经过规定的
医疗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职位,用人单位有权为其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任务;
最后,考虑到劳动者可能由于能力不足而无法适应原先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职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