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
抵押状态下的房产,在理论上是具备清偿
债务能力的,然而,偿还债务的顺序却得遵循最高保障原则,即首先须优先偿还那些设定了
抵押担保的
债权债务;
待该部分的
债务清偿完毕之后,方能开始处理其他类型的债务问题。
在此过程中,
抵押人有权将抵押财产进行转让变现操作。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抵押人决定出售所拥有的房屋的话,则必须先向
抵押权益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确保交易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设定于该房屋之上的抵押债权;
待抵押债权被全部清偿完毕之后,方可对剩余的债务实施清偿安排。《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