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讯问的时限大约为十五个自然日以内。
在此过程中,
讯问犯罪嫌疑人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内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执行,且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人数至少应当达到两人之多。
被送至看守所
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对其进行讯问,然而这个环节应在看守所内部实施。
对于无需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至其已居住地或是位于市、县范围内的指定场所进行
传唤,同时需提供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对在第一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正式工作证件,亦可依据情况实施
口头传唤,并于讯问笔录中明示。
在实施传唤及
拘传时,持续的时间上限为十二个小时;
如遇特殊案件情况,涉及需采取拘留逮捕手段的,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
同时,不得使用无限传唤、拘传的方式来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度。
在进行传唤拘传时,应确保被告人能够享有足够的餐饮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